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45讲讲义
第九节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第九节工伤保险条例
大纲规定:
第九节工伤保险条例
一、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合用范围;
二、熟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三、熟悉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
本讲要点:
1、工伤保险选用范围及缴费规定
2、工伤鉴定及保险待遇
3、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一、工伤保险的合用范围
(一)工伤保险
1.具有补偿性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对受害人实行医疗救治和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经济权
利的补救措施。从主线上说,它是由政府监管、社保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处罚性。
2.权利主体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本公司的职工或者雇工,其别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假如在公司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时对职工或者雇工以及其别人导致伤害时,只有本公司的职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补偿,
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别人则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所以,工伤保险补偿权利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义务和责任主体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司有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保险费的义务,这就拟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司是工伤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险补偿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立法,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
论确立的。这种理论从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权益的理念出发,认为职业伤害不可避免,职工无法抗拒,不
能以受害人是否负有责任来决定是否补偿,只要因公受到伤害就应补偿。基于这种理论,工伤保险不强调
导致工伤的因素、过错及其责任,只要确认职工在法定情形下发生工伤,就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5.补偿风险的承担
按照无责任补偿原则,工伤补偿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本应是公司或者业主,但是工伤保险是以社会共济方式
拟定补偿风险承担者的,因此不需要公司或者业主直接负责补偿,而是将补偿风险转由社保机构承担,由
社保机构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补偿金。只要公司或者业主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工伤补偿的责任
就要由社保机构承担。工伤保险事实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补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
(二)工伤保险的合用范围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公司、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
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公司的职工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照本条例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
的具体环节和实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公司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合及其相关场合。
工伤保险的主体中的各类公司不仅涉及中国公司,也涉及外国在华开办的“三资公司”。凡是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合内工作、从事与本职工作及其有关的其他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意外伤害,因公外出受到伤害
和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全体职工和雇工,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工伤
保险合用的地区范围只限于因公活动所及的场合,超过这些场合的范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不属于工伤保
险的范围。譬如职工在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共场合受到伤害,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补偿
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1.拟定费率的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拟定费率。工伤保险实行用
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不同,特别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收定支”原则有明显的区别。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以一个周期内
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拟定征缴的额度。以成本为基础的保险费征缴可以提高工伤保险机构的承付
能力。
2.费率的制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限度拟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
费使用情况、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