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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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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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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身保险协议中受益人受益权问题

内容摘要: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协议所享受保险金请求权,其对保障受益人利益,实现保险协议目都相关键作用。中国《保险法》对受益权虽有所包含,但要求比较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就从受益权性质着手分析,对相关受益权部分问题做一粗略探讨。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权固有权期待权

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制度之一,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维护着社会安定。在形形色色保险险种中,“人寿保险是一个储蓄和投资,以及抚养遗属最好制度”[1]。作为人身保险协议关系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上特有主体,关乎于人身保险契约目,在保险协议居于关键地位。但综观中国现有保险法,对“受益人”及“受益权”虽有所包含,但要求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在实务中引发无须要纠纷。下面本文将从受益权性质着手分析,对相关受益权部分问题做一粗略探讨。

一、受益权性质

保险法上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协议所享受保险金请求权。[2]怎样对受益权进行定性,理论界也有所争议,但本文认为受益权是一个固有权和期待权,下面对此进行具体叙述。

(一)受益权基于契约而发生,是一个固有权

从法律要求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受保险金之请求权。从受益人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所以,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受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有些人据此认为,受益权是继受而非固有。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受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3]。受益权是处理保险金归属问题法律依据,是基于人身保险协议而存在。在保险协议已确定受益人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基于受益权领取保险金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二)受益权是一个期待权

受益权是一个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财产[4]。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权。而且依据法律要求,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权利相对来讲含有一定被动性,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或撤消受益权权利。受益权本身对受益人而言是一个附条件权利,即只有存在于人身保险协议法律关系而且是在人身保险协议确定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受益人才依法享受取得赔偿一项权利。保险事故发生而且在被保险人死亡前提下,受益人有权利依据法律及保险协议约定保险金额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

二、受益取得与行使、丧失与放弃

(一)受益权取得与行使

受益人身份一旦确定,便取得受益权。受益权取得不需要受益人以明示方法表示接收。受益权只是一个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转变为现实既得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依据协议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行使受益权,保险人应该立刻作出给付。受益人应该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证实和资料。受益人行使受益权有除斥期间限制。人寿保险协议,受益人应该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人寿保险协议之外其她人身保险协议,受益人应该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2年之内行使。不然受益权会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亡。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时,受益人受益权在含有下列条件下才能行使:第一,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通常来说,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死亡事实已发生。第二,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已经在协议中指定了非自己第三人为受益人。第三,受益人仍生存,即被指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然生存。第四,受益人不存在失权、弃权情形。

(二)受益权丧失

1、依据《保险法》相关要求,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原因关键有以下多个:

(1)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而丧失。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将甲受益人变更为乙受益人,也能够将受益人从有变更为无。此时原受益人受益权丧失。

(2)因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有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而丧失受益权。受益权是以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特定人身关系为基础,出现上述情况,受益权基础发生根本动摇,受益人应该被剥夺受益权。

(3)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丧失。此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协议,不负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从而使受益人受益权丧失。

(4)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应立刻行使受益权,不然会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无法判定前后次序时受益权归属问题确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需确定谁先死亡。假如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因为中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要求,常常会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