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
甲方(出借方):向阳中学
乙方(使用方):上海市胜利学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要求,为深入促进社会办学,推进上海市教育事业发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正当拥有校舍供乙方使用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使用场所
1、坐落地点:上海市向阳路228号
2、甲方供乙方使用教室为行政楼三层至四层教室(2301-2410教室)共二十间。
第二条用途
1、乙方使用该教室进行日常教学活动;
2、名称为:陕飞英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定为1年,自9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乙方如需在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
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定使用协议。
第四条校舍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1、教室年使用费为人民币150万元。
2、付款日期为:8月15日。
注:逾期不付,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或租于她方。
第五条确保金及其她费用
1、本着相互信任标准,经过协商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免收乙方教室使用确保金。
2、协议期内所发生水、电、通讯、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使用期限,准期向乙方交付教室。
2、甲方应帮助乙方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3、在协议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教室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4、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使用费,并按时、按实交纳应承但水、电、通讯、物业等相关费用。
5、协议期内,教室装修或增设隶属设施、设备以及维修和保养均由乙方负责并负担对应费用。
6、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7、乙方不得将使用房屋转借、转包。
8、乙方须严格实施上海市相关部门相关消防、治安、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如发生事故,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使用期限内,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需对教室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乙方应给予配合。
2、使用期限内,乙方对所使用教室及设施、设备有管理、珍惜、维修、保养义务,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建筑物结构,不得私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私自增添或拆除相关设施,如有必需,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4、乙方不得在校园内违章搭建。
第八条房屋返回时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继续使用外,乙方应在协议期满以后15天内返还所使用教室及相关设施、设备。逾期返还一天,乙方须根据双倍教室使用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根据可正常使用状态,乙方向甲方返还教室及相关设施、设备。对乙方所添置设备、设施及装修物按以下约定处理:(1)可拆除设备、设施,乙方能够拆除带走,但不得损坏房屋,并确保该房屋能即时使用;(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教室装修物在协议期满后无偿归甲方全部。
3、乙方返还所使用教室及相关设施、设备时,须经甲方验收、确定,并结清乙方应负担全部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推行本协议要求,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违约方仍然未作补救,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协议。
2、协议期内,遇市政建设、改造或地方政府部门实施布局、调整等原因,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或出现因法律、法规严禁其她情况,均视作不可抗力。
3、协议期内,因为战争、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或不能按约定条款推行,不视作违约。
4、协议期内,若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并支付金额为事发当年六个月教室使用费违约金。
第十条协议发生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如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法人代表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能处理,由丙方协调,协调不成再经过法律路径处理。
第十一条协议修订、补充
1、本协议推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商议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协议及其附件或补充协议,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签署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其她约定事项
1、本协议使用期内,乙方在进行日常管理或对校舍、设施、设备进行装修、改造等过程中引发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事件,或者因乙方过失造成她人人身财物损害,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涉。
2、协议期内,乙方与第三方引发经济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涉。
3、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同时应签署《房屋租赁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原签署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