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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刑事案件中不起诉的适用情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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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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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后,审查卷宗或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这种决定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会面临法院的审判和可能的刑罚。

检察院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具体如下:

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亲告罪。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四)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七)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九)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一旦介入案件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及时阅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客观分析该案定罪证据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形,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制定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