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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饮水设备维保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投资安装的净水设备停止收费后的维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维保设备
本协议中所称的维保标的物为:水处理设备及教室办公室所有管线饮水设备。
第三条维保期限
1.维保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维保期不得超过维保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维保期满乙方需要续保的,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保手续。
第四条维保服务费及支付期限
1.乙方每年支付甲方服务费合计元整(大写:)。
2.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自签订协议后七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年的服务费。
3.甲方应按支付时间出具服务费票据。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维保设备性能良好,如因设备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负责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及有效的水质检测报告。
3、维保期间甲方在接到乙方关于设备故障或问题的电话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如不能修复必须提供代用设备或供临时饮用水。
4、维保期间,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
5、维保期间,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6、乙方负责承担维保设备所产生的水电费用。
7、乙方在维保期间不得将维保设备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保证及时支付甲方服务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维保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维保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设备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维保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协议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1.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诉至双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