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DG/T014—2019代替DG/T014—2016
谷物联合收割机
2019-03-08发布201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DG/T014―2019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基本要求 1
3.1需补充提供的文件资料 1
3.2样机确定 1
3.3机型大小划分 1
3.4机型涵盖 2
3.5生产量和销售量 2
3.6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2
4初次鉴定 2
4.1一致性检查 3
4.2安全性评价 4
4.3适用性评价 4
4.4可靠性评价 9
4.5综合判定规则 9
5产品变更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联合收割机产品规格表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安全性检查明细表 16
附录C(规范性附录)用户调查记录表 18
DG/T014―2019
II
前言
本大纲依据TZ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
本大纲是对DG/T014—2016《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修订。
本大纲与DG/T014—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大纲名称;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申请方需补充提供的材料要求;
——调整了样机确定原则;
——调整了机型大小划分原则;
——修改了样机确定内容;
——修改了机型涵盖条件;
——修改了一致性检查项目和方法;
——修改了安全性评价内容;
——修改了适用性评价内容;
——调整了最小离地间隙、行车制动距离、总损失率等判定指标;
——修改了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的变化情形、变化幅度和要求;
——删除了样机确定中续展样机确定的内容;
——删除了有效期满续展的要求。
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G/T014―2016。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山西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陈兴和、赵玉成、叶宗照、孙丽娟、王芳、孙超、宋鹏行、李钰。
DG/T014―2019
1
谷物联合收割机
1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谷物联合收割机推广鉴定的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全喂入、半喂入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推广鉴定。无筛选的小型收割机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T20790—2006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
JB/T5117—2017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
NY/T2846—2015农业机械适用性评价通则
3基本要求
3.1需补充提供的文件资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产品规格表(见附录A);
b)样机照片(彩色,左前方45°、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
c)用户名单(内容包括购买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购机时间等。联合收割机产品应作业一个季节以上,用户分布在3个主要使用(销售)区域,数量为大型机5户,中、小型机10户);
d)配套发动机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复印件或环保信息社会公开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涵盖机型提供a)、b)、d)项材料。
3.2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的合格产品。中、小型由鉴定机构在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存放处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抽样数量为2台。大型由制造商提供2台。2台样机中1台用于试验鉴定,1台备用。试验鉴定用样机由制造商按约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试验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时,样机由制造商自行处理。在试验过程中,由于非样机质量原因造成试验无法继续进行时,可以启动备用样机重新试验。
当存在机型涵盖情况时,每种被涵盖机型由制造商各提供样机1台。
3.3机型大小划分
全喂入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大小按额定喂入量(a)分类,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大小按收割行数(b)分类,划分方法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