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安四标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建安四标项目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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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四标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内部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21]第8号)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4.1机动车辆
指项目部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4.2场内机动车辆
指项目部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项目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4.3机动车驾驶员
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4.4场内机动车驾驶员
指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第五条职责
5.1项目建立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5.2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负责机动车的采购、维护保养等过程中的安全审查、检查工作。
5.3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项目和分包单位的场内机动车辆的资质、操作人员的相关证件、车辆的完好程度。
5.4项目部综合办公部门负责外出车辆及通勤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以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5.5项目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场内临时道路设计、交通标志设置,以及大件运输或特殊条件运输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5.6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使用车辆的运行、保养和驾驶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天管理内容和要求
6.1工作方针和原则
6.1.1项目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照“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生产”的方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层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6.2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6.2.1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6.2.2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6.2.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6.2.4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6.2.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不得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6.2.6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综合办公室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6.2.7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6.2.8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6.2.9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6.2.10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6.2.11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应在车厢回复正常位置后行驶。
6.2.12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
6.2.13车辆修复后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6.2.14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6.3场内交通机动车及操作人员
6.3.1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6.3.2场内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