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太保附加两全其美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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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4-04
总字数:约5.4千字
文档摘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两全其美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满期给付,品质生活

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及已交保费之和,安度品质生活。

2、身价保障,贴心守护

不幸身故或全残,给付一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持续陪伴,全面呵护。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且须符

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

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五种。保险期间在保险

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2、保险责任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且未确诊发生过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

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确诊发生过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投保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

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附加险合

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

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以上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