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福禄双全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保险期间:保10年、保15年、保20年、保25年、保30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6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产品基本特征】
?等待期
一、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称为
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本合同的保险期
间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上述“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表: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给付比例
10年110%
15年、20年120%
25年、30年130%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第1页,共3页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及退保】
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
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
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
合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