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臻安心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我们”、“本公司”均指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该产品所使用条款的审批或者备案名称】
瑞众臻安心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范围】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以作为投保人。
?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
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
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标准》规定的
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
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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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标准》规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
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我们
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
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
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4.若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较严重等级标
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符合《标准》所列伤
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5.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
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
符合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
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期限届满日起90日(含第90日)。
3.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
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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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2.1条规定,根据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和猝
死保险金额确定。
二、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和猝死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