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
行)制定本规。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
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
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份输
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
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
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
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
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说
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
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允许,并在《输血治疗允许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允许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
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者主管领导允许、备案,
并记入病
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
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
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
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市患者家属进行动员,
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
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份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
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者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
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
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希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
输血、同型输血或者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
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者监护人签字允许,
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
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
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
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者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输
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逐项核对。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
天之的。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
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
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
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
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
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
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七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
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
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者短期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
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全血、血液成份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
(普通袋)或者5天(专用袋制备)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PC-2)(同PC-1)(同PC—1)
8.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22±2℃24小时输
注
9.新鲜液体血浆(FLP)4±2℃24小时输注
10.新鲜冰冻血浆(FFP)?20℃以下一年
11.普通冰冻血浆(FP)-20C以下四年
12.冷沉淀(Cryo)-20℃以下一年
13.全血4±2℃(同C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