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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49】申请增加、减少证照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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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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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申请增加、减少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注:1.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通过“海南市场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2.0)”申报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纸质材料登记申请。

2.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原件复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对填报的格式化信息,由登记平台自动审查;对申报的非格式化电子文件,由登记机关随机选派注册专员依法审查。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4.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6.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产权登记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7.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外国(地区)自然人提交外国(地区)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港澳自然人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自然人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