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赵仁兴教授
前言
1995年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以
下简称“原《导则》”),对规范我国的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控制噪
声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人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声环境
管理工作的逐步加强,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及噪声控制技术的不断发展,原《导
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特别是与1995后新颁布的一系列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等的立法思想不相适应;同时,在噪声预测和评
方面和国际、国内的环境声学的发展也有一定差距。针对上述问题,本次导则修
订过程中,对原导则进行了较多修订。
为完成本次修订工作,课题组在修订之初,首先向45家评价单位征求了对
原《导则》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在导则修订过程中课题组先后8次召开了由我国
噪声评价方面的专家及经常从事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单位参
加的研讨会,就《导则》草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进行研讨,广泛征求意见。
同时针对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及城市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等问题,课题组进行了专题研
究。导则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又征求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3
个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32家和33家评价单位的意见。
共返回已经292条,采纳意见180条、占反馈意见的61.6%,未采纳意见69条、
占反馈意见的23.6%,部分采纳43条,占反馈意见的14.7%。
综上所述,本次导则修订集中了国内专家、管理部门和评价单位的意见,是
共同研究的成果。但在导则实施过程中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希望大家在实
际工作能够提出建议,以便进一步提高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水平,为改善我国
质量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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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的主要内容
1.1和原导则相比本次导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1.1修订了导则的适用范围
原《导则》适用范围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其它建设
项目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建设项目
声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声环境影响评价。”
本次修订扩大了导则的适用范围,导则不仅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同时也适用于大量对声环境质量要求较高,也就是通常所
说的需要安静的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居住区等建设项目的评价,对这些建设
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往往需要考虑外环境对项目的影响;并且也适用于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中。
为满足适用范围的要求,导则中增加了评价类别一节,明确指出“按评价对
象划分,可分为建设项目声源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声源种类划分,可分为固定声源和流动声源的环
境影响评价”;导则中同时增加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一节,为规划评价中噪声评价提供了相应的评价要求。
1.1.2依据新的国际和国家标准修订了噪声预测方法
199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声学户外声传播的衰减第二部分——计
算方法》(ISO9623-21996),1998年我国声学标准委员会据此制定了《户外声传
播衰减第二部分一般技术方法》(GB/T17247.2),《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HJ/T90)。由于原《导则》颁布时间早于上述标准,其中的某些预测方法,未
能采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国内研究的技术成果。本次修订较多的
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交通、机场飞机噪声预测模式、地面效应衰减、林
带衰减、线声源的屏障衰减模式。
1.1.3增加了典型建设项目的分类预测,并细化了与此模式
结合我国声环境影响预测的实际情况,本次导则修订增加了《典型建设项目
噪声影响预测》章节,分别就工业噪声、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噪声、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机场飞机噪声预测分别从预测参数、声传播途径分析、预测
内容和预测模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细化了相应的预测模式,其中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