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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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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协议推行

第一节协议推行标准

所谓协议推行,是指协议生效以后,协议当事人依据协议约定,全方面、合适地完成协议义务行为。当事人签订协议目,必需经过协议推行方能得以实现。推行行为,从协议债务人角度而言,即是实施属于协议标行为,这里行为,依据协议性质不一样,表现为交付某种货物、完成某项工作、提供某种劳务或者支付价款等等。

协议推行条件:协议有效;标可能。

协议没有推行,当然会失去签订协议意义,不过,协议债务人如若不妥地推行协议,也将阻碍协议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所以,就要求协议债务人在推行中必需遵照协议推行标准。

一、全方面推行标准

又叫合适推行标准或正确推行标准,它要求当事人根据协议要求标、数量、质量,由合适主体在合适推行期限、推行地点,以合适推行方法,全方面完成协议要求义务推行标准。

这项标准包含三个方面具体内容:一是推行主体合适,即当事人通常应亲自推行协议,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推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二是标合适,即当事人交付标物、提供工作结果、提供劳动应符合协议约定或交易通例;三是推行方法和地点合适,即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数量、质量、品种等全方面推行,不得部分推行而部分不推行。

全方面推行还包含实际推行,不许可代偿推行:

1.在协议推行中,要推行协议约定标,不能用其她标替换。

2.要实际推行标,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替换。

二、老实信用标准

是指协议当事人应依据老实信用标准,推行协议约定之外附随义务。

协作推行标准也是老实信用标准在协议推行方面具体表现。依据协作推行标准,要求当事人在协议推行中不仅要全方面、合适地推行协议约定,还要基于老实信用标准要求,给对方当事人推行行为提供必需帮助,使之能够愈加好、更方便地推行协议义务。

在协议推行行为中,往往并不是靠债务人一方给付行为就能够完成。协议推行是双方行为,一方当事人为给付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必需实施受领给付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为,才能完成协议推行行为。所以,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协作,共同作为,协议全方面、合适推行才有可能实现。

依据协作推行标准,要求当事人必需作到:第一,立刻通知。即,通常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对协议推行有影响客观情况,当事人都负有相互通知义务。第二,相互协作。协议推行是当事人相互行为,权利实现离不开义务人协作,义务推行一样也离不开权利人帮助。比如,当义务人推行债务时,债权人应该合适受领给付;当债务人要求债权人为推行提供必需条件时,债权人应该提供便利;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推行或者不能完全推行时,应主动采取方法避免或者降低损失,并将不能推行或者不能完全推行情况立刻通知对方当事人,而对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应主动采取补救方法预防损失扩大;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应帮助纠正,多方设法降低或避免损失;在协议纠纷发生时,各方应主动负担属于自己责任,不得推诿等等。

三、经济合理标准

协议推行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也要遵照市场经济规律所要求经济合理标准,即在推行协议时,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成本投入,取得最好产出效益,取得最好协议利益。

依据经济合理标准,要求当事人在协议推行中必需注意:

1.在运输方法选择上,必需表现经济合理标准。供需双方必需选择最快、最合理运输方法。

2.在推行期限选择上,必需表现经济合理标准。比如有些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者晚熟,交货日期经过供需双方,能够合适提前或者推迟。

3.在推行协议债务时,必需表现经济合理标准。如保管人应该立刻处理临近失效期或者有异状货物。

4.在推行设备选择上,必需表现经济合理标准。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协议中供方,应选择环境保护、节能、低损耗、高效率工艺、设备等。

5.在变更协议时,必需表现经济合理标准。如运输协议推行中应该许可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

6.在一方违约情况下,另一方采取补救方法时,必需表现经济合理标准。如逾期无人领取货物若属于易腐或不易保管情形,承运人可视情况立刻处理。

第二节双务协议推行中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权利,又称为异议权。它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她人行使权利,但她人权利并不所以而消亡。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所以必待她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抗辩权关键功效在于经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请求权消亡、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依据其功效不一样,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理论上也称为消亡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含有永久阻却她人行使请求权作用,如因为诉讼时效届满所生抗辩权,它能够永久行使。延期性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