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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普通合伙的财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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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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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普通合伙的财产

(1)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

资,合伙人的出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二是以合

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可以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处分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为保护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财产的处分作

出了若干限制性规定。

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

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财产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