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协议书(有限责任企业)
立协议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立协议人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自愿出资申请设置投资管理征询服务(中介)有限责任企业,于年月日特在四川省绵阳市区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拟设置有限企业名称、住所
名称:
1、四川联邦光银投资管理服务有限企业;
2、四川光银投资管理服务有限企业;
3、四川易金投资管理服务有限企业;
(暂定名,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名称为准);
住所:办公住所地拟设置于四川省绵阳市人民公园附近,条件成就时也可设置企业营业部、分企业。
第二条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服务;投资信息服务;投资征询服务;投资居间服务(该经营范围要设法通过工商审核同意,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企业,立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企业承担责任,有限企业以其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管理形式
1、立协议各方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有限企业的出资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2、立协议各方根据企业章程对企业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非法干涉企业正常的平常经营活动;
3、立协议各方应当在企业章程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一名代言人参与企业的平常经营管理活动;
4、企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以其所有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企业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鼓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6、经各立协议人约定:设置的企业决定作执行董事、总经理;、作董事,副总经理,作监事。
第五条注册资本及出资份额
1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为了节省经费,注册可实行分期交付注册资本金,初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20%即100万元;其他的在两年内交清;
2、各出资人在设置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份额均等,即均为25%。
第六条企业筹办及业务正常期前工作经费交付
按照出资份额支付。
第七条筹建组
1、立协议各方同意成立筹建组,负责企业筹建工作。筹建组由立协议各方构成,由廖光负责。筹建组的职权如下:
(1)起草和报送筹建企业所需多种申请汇报和文献资料;
(2)负责企业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3)催缴出资款;
(4)筹办、召开企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并就企业组建状况向大会汇报;
(5)遇有重大问题提议立协议各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6)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献草拟等工作。
2、筹建组对企业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建组为筹建企业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3、企业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建组工作即自行终止。
第八条责任承担
1、企业不能设置时,立协议各方对企业设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在企业设置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企业或其他立协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3、如立协议人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不承担祈求专业机构验资应承担的义务,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已承担义务的立协议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
1、因多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置企业已不能体现立协议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立协议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置企业,所花费用由各立协议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能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3、如本协议约定内容与企业生效的章程规定不符,以企业章程规定为准。但企业章程不能违反本协议原则。
第十条附则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立协议各方协商处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每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协议人(签章):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