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实务教案
20××/20××学年第学期
授课日期
班级
课题:项目七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
任务一认识个人所得税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有关规定;
(2)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有关规定;
(3)掌握个人所得税税率、税目的有关规定;
2.能力目标
能够辨别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3.素养目标
(1)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养成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代扣代缴工作中形成严谨、诚信和团队协作的职业品质;
(2)能够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员工合法节约成本;
(3)形成及时关注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新政策法规的良好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
重点难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教学方法:边学边做、做中学
教具:粉笔、黑板、多媒体
教学参考: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企业纳税实务》
课后作业:课后题
教学札记: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项与综合混合征收,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结合的特点。
编写日期:
教案附页
任务导入
山东利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面向中层干部、财务及购销人员开展财税知识培训,起初很多员工不理解,但经过多年运营后发现,公司经营业绩越来越好,综合实力明显领先与本地区其他同行企业,并获评纳税信用A级企业,拥有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任务要求:结合利康食品公司案例,思考学习税收知识的意义。
任务讲解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板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外籍个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的所得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款项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不相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所称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经营所得,以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板书)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预扣率)的适用(板书)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