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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婚姻家庭法第五版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_13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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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7
总字数:约5.14千字
文档摘要

婚姻家庭法第五版第八章亲权与亲子关系;

●第二节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继父母继子女

:二、继母继子」女T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亲权的法律效力

·一、共同亲权原则

二、亲权的内容

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本章导读;

●亲权、亲子关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父母、继子女、抚养、赡养、准正、

认领;;;;

日耳曼法中的父权以父对子女的保护权为重要内容,但有关规定仍然是亲本位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演变,近现代的亲权制度一般已从以亲为本位转变为以子为本位,各国的亲权法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根本目的

●基于本国的立法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皆设亲权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如父母死亡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另设监护人。英美法系国家则亲权与监护不分,统称监护权,父母为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强调的是“父为子纲”、孝道为本的父权思想

●《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中尚未设置亲权制度

●《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进一步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人工生育不同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再经人工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的生育技术

●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两种;

●同质授精(AIH,ArtificialInseminationbyHusband)是指将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授精生育子女,夫妻与所生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相同。

●异质授精(AID,ArtificialInseminationbyDonor)是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方法。由于异质人工授精出生的子女,与生母之夫之间无任何血缘关系,因而须依法确认双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体外授精(IVF,InVitroFertilization)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妊娠的生殖技术;;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形成亲子关系,由接受人工生育的夫妇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已基本成为共识

●现各国一般都立法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

第二节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从各国的立法上看,关于婚生子女的定位大多较为宽松,即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均为婚生子女;;;

●目前在世界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中,大致有三种推定方法:

●一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二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三是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肤色不能以及生理上的不能,等等

●对婚生否认的否认权和时效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否认权人一般分为三类:一是丈夫享有否认权;二是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三是丈夫、妻子、子女和检察官均享有否认权;

●我国目前尚无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实践中,丈夫如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诉讼中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或能够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等。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婚生子女否认成立,丈夫可免除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我国现行法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没有时效的限制,同时也没有丈夫可对该子女生父追偿抚养费的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父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