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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地下管线保证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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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 页
更新时间:2025-04-17
总字数:约2.02千字
文档摘要

地下管线保证措施

(1)管线保护应与管线(水、电、煤气、电信)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申请管线

监护,签定管线配合联系单或协议书,进行管线交底,取得施工可能涉及的地

下管线资料,以制订管线保护方案。同时由管理部门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进

行监护和巡视,指导施工过程中的管线保护。

(2)详细阅读、熟悉掌握合同文件、图纸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现场实际勘

察管线情况,并在工程实施前组织各管线产权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配合协调会

议,进一步收集管线资料,在此基础上,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进

行勘探,并详细记录。

(3)管线保护、改移及拆除工作实施前,向管线产权单位提出监护的书面申

请,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相关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

(4)管线保护、改移及拆除工作实施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进行“保

护公用事业管线重要性及损坏公用管线危害性”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市、局、

公司颁布的关于保护地下管线的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等相关文件,并严格遵守。

(5)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不符或出现直接危及管线安全等异

常情况时,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负责人到场研究,商

议补救措施,在未做出统一结论前,不得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

(6)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地下管线,事先制定应急预案,配

备好抢险器材,做到防患于未然。

(7)一旦发生管线损坏事故,立即按照上报程序向上级部门和建设单位汇报,

同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或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抢修工作。

(8)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地下管线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9)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筑物、道路等

被保护对象的完整的调查资料(包括调查表、照片、示意图等),供监理工程师

审核。只有在监理工程师确认了被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料后,方可进行施工。

(10)施工前期和围护施工主要应防止作业机械对管线的损伤,基坑开挖阶

段主要应防止开挖引起地表沉降造成管线断裂、破损。

(11)详细阅读、熟悉掌握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并在

工程实施前召开各管线单位参加的施工配合会议,进一步搜集管线资料。在此

基础上,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样洞(开挖样洞时通知

管线单位监理单位监护人员到场)核对弄清地下管线的确切情况(包括标高、埋

深、走向、规格、容量、用途、性质、完好程度等)做好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由建设单位见证。

(12)工程实施前,把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情况和制定的管线保护措施

向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工地主管、班组长直至每一位操作工人作层层安全交

底,随即填写《管线交底卡》,并建立保护公用事业管线责任制,明确各级

人员的责任。

(13)工程实施前,对受施工影响的的地下管线设置若干数量的沉降测点,

工程实施时,定期观测管线的沉降量,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提

供观测点布置图与沉降观测资料。

(14)成立由建设单位、各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的现场管线

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活动,检查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保护措施的可

靠性,研究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保护方案。

(15)在煤气管区域施工之前,事先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提出“动用明火报

告”,办妥审批手续,并落实消防设备,否则不准施工。

(16)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样洞资料不符或出现直接危及

管线安全等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单位到场研究,商议补

救措施,在未作出统一结论前,不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

(17)管线开挖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避免野蛮施工。

(18)需要保护、加固处理的管线必须全部挖出暴露,不得遗漏;需要改线、

废除的管线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挖出。

(19)沟槽宽度及深度要满足线缆保护的需要。

(20)挖出暴露的线缆不得悬空,沟槽内清沽,无杂物、块石等。

(21)要做好沟槽排水措施,可挖设临时排水沟、集水坑等,降雨后立即组织

排水。

(22)加强现场值班管理力度,做到防偷盗、防破坏。

(23)管线悬吊结构经管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部土方开挖。

(24)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电、汽焊施工应

有专人负责,